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相关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性,决定了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这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是公司董事会,但在涉及对公司特别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决定权归属于投资设立该公司的国家股东,国家股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中股东与董事会职权的划分,即维护了股东作为公司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的地位,同时,也强化了董事会的职权,较好地解决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依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地位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这主要表现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可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外,基于国家股东的授权,还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此种职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所不具备的。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为 3 至 9 人,由两种人组成:一是股东委派,即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根据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二是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于组成董事会的这两部分成员的比例,公司法未作具体的规定,一般说来,国家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具多数。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 46 条的规定,行使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基本相同的职权。 除此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还可以基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涉及到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的职权相同。 4、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