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托列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1977
02【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7年托列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签订日期1977年4月2日生效日期1977年4月2日)目录1977年托列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附则渔船构造和设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构造、水密完整性和设备第三章稳性与适航性第四章机电设备和定期无人机舱第一节通则第二节机械设备第三节电气设备第四节定期无人机舱第五章防火、探火、灭火和救火第一节长度为55米或55米以上的船舶防火安全措施第二节长度小于55米的船舶防火安全措施第六章船员的保护第七章救生设备第八章应急程序、集合与操练第九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十章船上航行设备附录一证书附录二救生设备的详细说明1977年托列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本着增进所有船舶,特别是渔船安全的愿望;铭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对促进船舶安全的显著贡献;鉴于这些国际公约的全部要求几乎均不包括渔船;为此,希望共同商订有关渔船的构造和装备的统一原则和规则,借以指导渔船及其船员的安全;一致认为缔结一个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现协议如下: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各缔约国应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一、“缔约国”系指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
二、“渔船”或“船舶”系指用于商业性捕捉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它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三、“本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四、“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五、“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远洋渔船
第四条证书与监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