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通用 15 篇)场地租赁合同 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场地用于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1 甲方作为该场地的使用权人,同意将座落在 (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设置基站用场地。 1.2 该场地为 平方米,该场地设定抵押。 1.3 向乙方提供该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以及 安装电源 等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双方约定,该场地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 双方约定,该场地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 双方约定该场地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土建工程完成后,由乙方凭甲方提供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以方式根据一次性支付。 4.2 以上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场地租金按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4.3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土建完成后 30 日内支付该场地的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每日需按该租金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4.4 双方约定实行其他方式: 。 第五条 设备安装 5.1 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2 日内,向乙方交付该场地,由乙方进行基站设备安装工作。 5.2 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的基站设备安装工作,并提供通信、电力及管线位置,以及人员和车辆进出、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便利。 5.3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设备安装期间尽可能不要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进行清理,保持场地的干净。 第六条 基站用电 基站正常用电所需供电总容量为 千瓦的沟通 380 伏三相五线制电源。经双方商定,实行以下第 ( ) 种方式提供基站的用电电源: (一)甲方提供 (1)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乙方实施; (2)乙方将配电箱安装在甲方的配电间内,单独安装计量电表; (3)甲方应将供电部门的月度电费帐单费用除以总用电量,作为当月每度电的分摊电价;乙方应在前,根据分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将电费交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 (4)甲方向乙方提供在供电局注册的电表信息:电表单位名称: 业主识别号(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电表户号:电费单价: 元/度 (5)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