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中配备法制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的监督,培育和提升法制员履职能力,提高城市管理基层队伍执法和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备要求 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应当配备法制员,法制员应从现有执法人员中选配。执法管理区域较大、覆盖人口较多、执法中队建制规模较大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明确多名专兼职法制员,或者按规定设立法制室。暂不具备配备专职法制员条件的,可以先行明确兼职法制员。 二、准入条件 配备法制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长于管理、敢于监督,且综合素养高、履职能力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层法制员队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过硬,道德品行良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独立办案能力,一般具有三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 (四)熟练掌握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五)熟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能够承担执法监督、业务指导、法制培训等工作;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 符合以上条件,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优先选任为法制员。 三、选任方式 选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应当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选拔考试、内部沟通或者上级派驻等方式统一组织。各地选配法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人员编制管理方面的规定。经选任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的,可按规定申领《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法制员选任情况和人员名单,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选任后三十日内,统一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法制员岗位应当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或者有其他变动情况的,应当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并上报相关情况。 四、工作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应当以执法监督管理为重点,同时做好相关辅助决策、法制服务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上级机关和中队领导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 (二)列席中队讨论执法制度、部署执法工作相关会议; (三)参加重大行政案件和疑难、复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