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北京刘勇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刘 勇一、风险的话题●所谓风险。我理解风险是指那些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形。但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这两者之间是量与质的区别。●所谓经营风险,我理解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形。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所谓法律风险,我理解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形。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行该行为来避免。二、发包方与承包方串通投标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案例●仲裁案例:某高档住宅小区进行施工招标。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与某投标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施工企业按 7649 万元投标,招标方争取让该企业中标,还约定中标价款只作为备案合同用,双方要另行确定合同价款,B 施工企业还要在真实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再让利 5%。开标后,该施工企业中标。备案合同中特别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到合同结算价款的 5%。在施工中开发公司资金匮乏,施工企业垫资 3700 万元完成了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为 9400 万元。后开发公司新上任的总经理要求重新进行造价审核,否则就不支付剩余的 3500 万元工程款。双方为此争执了两年后,施工企业申请仲裁。庭审中,开发公司提出:双方恶意串标,中标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结算文件都是无效合同文件,必须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重新审价并按照双方均有过错的原则来折价支付工程款。●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