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书 工程名称:八里甸子饮水安全工程 甲方名称:桓仁县水务局 乙方名称:八里甸子镇 水利站 签订日期:2010 年 8 月 5 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制定甲方:桓仁县水务局 乙方:八里甸子镇 水利站 为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效益,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范化、产权明晰化、经营自主化、服务优质化”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桓仁县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签定如下责任书
1 工程名称: 八里甸子饮水安全工程 2 工程地点:八里甸子镇八里甸子村 3 工程内容:水源工程及输水管路工程 4 工程范围:全部 5 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 2010 年 8 月 5 日 竣工日期 2010 年 11 月 30 日 6 甲方有权指导、检查、监督乙方对工程的使用和管理
如乙方不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该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7 乙方有权对工程进行自主经营,但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用途,如需要改变必须经过甲方和用水户同意
乙方对工程进行改扩建后,如增大供水效益,并兼并其他工程时,由甲方负责与被兼并方协调
8 乙方在管理和使用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工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要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报县水务局办理转让手续
9 乙方有权按规定向用水户收取工程水费
工程水费价格在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平均指导价(5元/户·月)范围内,依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合理确定本工程工程水费价格为 元/户
10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大洪灾、旱灾等),供需双方要自行解决抗灾费用,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当年工程水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供方不再承担用水户因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11 乙方必须服从国家或者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