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以上三种特种设备属于承压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上四种特种设备属于机电类)等设备、设施的重大、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力求简明扼要、操作性强。 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事故,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 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 指造成 1 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000 人以上、1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