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款管理制度直线单位会计员帐款作业绩效评核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营业单位会计员努力协助营业人员催收帐款,以加速帐款回收,并借以评其帐款作业绩效,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单位会计员应依帐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执行帐款作业,俾使该营业单位每月的应收帐款比率保持在 30%以下,且无逾期帐款的记录,并应逐日或每周提供单位主管有关各员未收款情况的资料,确保各笔帐款的安全。 第三条 由各营业单位达成月份业绩目标,而其当月底的应收帐款比率 (月底未收款余额)在 20%以下者,该单位会计员应予奖励如表 5.3.1: 当月份的销货净额 。 第四条 营业单位会计员因努力协助催收帐款,而使该单位应收款比率连续 3 个月维持在 30%以下者,一律另予嘉奖一次,反之若因帐款控制不佳,致帐款比率连续 2 个月超过50%以上者,则应予申诫一次连带处分。 第五条 凡合乎前 2 条规定的营业单位,当月底止或第 3个月底止的逾期帐款在 5 笔以上或其逾期帐款总额在 5 万元以上者,该单位会计员不予奖励,但逾期帐款经事先以书面呈报执行副总经理核准者,不得列入计算。 第六条 凡收回的支票,票期逾授权期限而未经请示核准者,该支票的票面金额视为未收款。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同此。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 A 客户调查 B 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 60 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 120 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第五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