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签约日期:签订地点:甲方(受托方):乙方(委托方):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具体内容如下:电器保护装置等1.1 有关产品的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位等以实际进口合同为准。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以下工作:(1)进口代理;(2)申请一般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3)进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或委托报关;(4)购付汇。三、报关、运输及保险:3.1 甲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报关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与乙方直接结算。3.2.1 乙方如委托甲方货送指定地点,乙方需全权委托甲方指定货运代理,并对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认可。3.2.2 乙方凭甲方递交的提货单,自行到指定地点提货,提货、运输等费用自理。3.3 国内或国外运输如需要甲方办理保险,乙方应于与指定外方签定合同日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没有指示办理手续,发生货物损失,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四、进口来源国及外商客户由乙方指定。五、费用及结算:5.1 代理费结算:5.1.1 结算标准: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单进口发票金额(以 CIF 上海计价)的 0.5%,每单进口代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 500 元人民币。5.1.2 进口产品如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由甲方为乙方申办,费用由甲方承担。5.1.3 由甲方办理在 的报关手续,报关费每月随代理费一起结算,报关费为 260 元/每单(每单:以报关单条形码数量计,报关单如超过一联,为两到四联每单收取报关费 520元)5.1.4 由甲方办理报检手续的,甲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向乙方收取报检费。5.1.5 如进口产品发生清关查验的,甲方向乙方收取海关查验服务费100 元/票。5.1.6 结算方式:甲方于次月初向乙方提供上月代理费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乙方未作意思表示,则视同乙方确认),并在收到甲方发票日后八个工作日内支付。5.2 杂运费、其他费用结算:5.2.1 经乙方确认的运杂费或上述条款中未列明的其它正常操作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费用随代理费一并结算。5.2.2 如乙方有异地清关业务,则涉及到的增加费用(含各类服务费),甲乙双方应事先进行协商或在试单完成后增、减有关费用,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