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付汇方式:即期信用证)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进口项目事宜,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协议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口项目的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对外签订和执行该项目进口合同。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项目。详细情况如下: 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商品名称及规格: 单价: 数量: 总价: 价格条款: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交货时间及运输方式: 制造商及原产地: [如上述情况不足以详尽说明,可设附件] 三、甲方义务: 1.负责按规定办理 □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免税证明,□进口许可证,□进口所需的卫生或食品部门的有关文件,□。 2.甲方对外所做的承诺或约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同时,负责确保所进商品和商品进价的真实性。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到货通关时发生问题,其责任和直接损失,以及乙方按甲方委托要求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都由甲方承担。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于年月日将货款总额的%计人民币元给付乙方;支付方式为。 4.甲方须在货到港前个工作日内,将进口税款(关税、增值税)和乙方进口代理手续费(为合同总金额的%)等款项给付乙方。如因款项未到,而造成滞报金、滞纳金及仓储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货到 15 天后,甲方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所到货物行使留置权。 5.信用证承付/通关提货(以先发生者为准)前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应付未付的货款(货款总额的%)计人民币元及银行费用计人民币元等款项。甲方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 [6.所进商品为法检商品,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按规定办理: □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等进口批文。 2.乙方负责按本协议“二、”款内容对外签约,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乙方负责按合同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 4.乙方负责办理购付汇和核销手续,汇率为付款当日银行卖出价。 5.乙方负责按规定自理报关或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报关行报关;如海关验货,乙方应在海关验货前日内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负责按实际支出与甲方结算(多退少补),并向甲方开具结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