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二OO八年二月公司章程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化、规范化进程,更好的服务于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G1楼501第四条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等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七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见附表一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1第七章股东出资的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因退休、调离、辞职、开除、解聘、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必须转让其股权,公司为股东转让股权提供条件,在院财务部门设立转让柜台
一个月内仍不能转让的,公司应该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