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科学讨论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北纬 2932
4、东经 1223
3,北纬 2932
4、东经 12229
2,北纬 2916
2、东经 1223
3,北纬 2916
2、东经 12223
5 四点连线之间的陆域和海域,总面积 114950 公顷
保护区范围和界线需要调整的,经由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象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市和象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林业、渔业、海事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区依法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维护保护区内的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 (四)进行有关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
第七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根据规定权限报经批准
第八条保护区重点保护江豚、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珍稀鸟类等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
第九条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一)南韭山小东岩、官船岙、黄礁、上竹山、麒麟头、大青山、将军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