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1股东:(身份证:)认缴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第一期实缴0万元,第二期出资额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万元人民币,以实物出资0万元人民币)于年月日前缴付;股东:(身份证:)认缴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第一期实缴0万元,第二期出资额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万元人民币,以实物出资0万元人民币)于年月日前缴付;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九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