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联系与区别及法律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和工程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标志,实际竣工日期是推断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依据,工程质量和工期又影响着工程价款的确定。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和实际竣工之日的认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在法律上廓清其联系与区别以及法律意义在实践中尤为重要。 一、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认定 要明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标准和法律规范,对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的确认。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的日期。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法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那么,是不是建设工程只有经过法定的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实践当中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下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发包人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