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颁布文号:鲁建发[1998]30 号 颁布日期:1998 年 6 月 30 日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强化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维护住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进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省建委核发开发资质证 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别墅、高档公寓等高档住宅、普通商品 住宅、微利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 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 担质量责任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承诺,承担保 修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住宅结构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
三、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 3 年;
2、土建工程不短于 1 年,具体包括: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3、卫生洁具,不短于 1 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 6 个月;
5、管道堵塞,不短于 2 个月;
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 1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用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
五、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因质量原因退房的条件;
七、因质量保修引起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