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民房征补安置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法律规范城区民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维护公共利益和确保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一)合法住宅房屋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
合法住宅房屋的补偿,遵循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估价原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和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城区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公布城区不同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平均市场价
合法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区位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区位价=城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新建普通商品房房屋重置价 (二)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的征收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安置住宅房屋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营业用房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法律规范》(GB/T50291—)中的市场比较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和个别因素(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使用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和使用年限等)修正计算确定
(三)被征收的合法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原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20%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四)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的附属物根据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