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畜牧舍抵押借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农村融资条件,加快我市畜牧业进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畜禽舍抵押借款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养殖户以自有或拟建的畜禽舍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生产流动资金和畜禽舍建设资金贷款。 第三条畜禽舍抵押借款的同时,畜禽舍使用寿命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抵押。 第四条办理畜禽舍抵押借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和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畜禽舍抵押借款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畜禽舍抵押借款的条件: 借款人依照本办法设定抵押的畜禽舍,必须取得由市畜牧局颁发的畜禽舍所有权证、村委与养殖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市国土部门颁发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书。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七条畜禽舍抵押借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人经营情况及有效证明,属于个人借款的同时提交家庭主要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年经济收入情况; (二)抵押畜禽舍的使用状况及经济效益情况; (三)市畜牧局颁发的畜禽舍所有权证、畜禽养殖备案登记表、村委与养殖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国土部门颁发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书; (四)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五)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设定畜禽舍抵押时,抵押畜禽舍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畜禽舍建设需申请借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预算投资的30%。 第十条申请畜禽舍建设借款需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审查资料: (一)借款人经营情况及有效证明,属于个人借款的同时提交家庭主要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年经济收入情况; (二)畜禽舍建设预算及经济效益分析; (三)土地承包合同、畜禽养殖项目审核表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书; (四)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借款人的资料。 第十一条借款建设的畜禽舍建成后,应及时到市畜牧局确权发证。 第十二条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借款人畜禽舍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搞好监督。 第三章畜禽舍抵押借款的登记 第十三条畜禽舍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市畜牧局办理畜禽舍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四条办理畜禽舍抵押登记,应当向市畜牧局交验下列文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