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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过劳死”列入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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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过劳死”列入工伤范围 那么,尽管因“过劳”而受到损害是必定、普遍的现象,但“过劳死”却毕竟是极端的、微小概率的事件,而假如不是被累死,劳动者却彻彻底底的维权无门。那不是增进劳工权利的“渐进式改善”,而是剥夺劳动者不过度劳动的正当权利的一次性大倒退。 十指连”新”“掌”握精彩掌上资讯频道 有评论建议:对“过劳死”立法,将其列入工伤范围。这涉及到法律的原则,绝对不可以。 所谓工伤,在法律意义上指合法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所谓“过劳”,指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的最长工作时间。“过劳”是一种非法用工状态。既然非法,就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可能保护非法利益,否则,法律就是一团浆糊。当劳动者因“过劳”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完全可以以非法用工为理由向资方提起诉讼、索取赔偿,而不是要求工伤待遇。 法定的工作时间有多长,见于劳动法。标准劳动时间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最长工作时间为“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超过这一规定就属于“过劳”。原评论中建议以“每月加班是否超过 80 小时”为“过劳”标准不是法定标准。 将法定工作时间落于实处,首先必须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让劳动酬劳体现劳动价值,保证劳动者在法定的标准劳动时间内的劳动酬劳能够维持其个人及其家庭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水准。为此,一则必须协调社会分配,避开收入差距过大;二则必须保持币值稳定,避开通货膨胀。 否则,劳动者会被迫主动要求加班。实际在具体环节上,国内与国外的就业根本是两个问题。在管理更完善的国家,就业基本就是标准劳动时间内的工作问题。一个普通劳动者,无论做清洁工或酒店服务员,只要有一份工作,在标准劳动时间内尽职,就收入稳定、生活满意。而在我国,对于中低端劳动者来说,却是光有一份全职工作还不行,还必须“过劳”地加班。必须依靠“过劳”地加班赚取加班费,才能够保证收入略微过得去。所以,在理论上谈“过劳”,原来有资方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意思,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却相当程度上是劳动者主动要求加班。 当此时,贸然要求普通劳动者不“过劳”几乎是天真幼稚,可能首先被劳动者反对。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认同“过劳”,而只是反映了他们生活的艰难。从公共管理角度而言,则更加证明了协调社会分配、保持币值稳定的紧迫性、必要性。整体如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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