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跨国电子商务冲击讨论论文摘要: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对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造成了冲击
常设机构原则、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收入的定性分类方法,对收入来源国和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都造成了损害
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平衡原则、弹性原则,简易原则
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我国应该实行以下措施:拓宽常设机构的定义,使之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应用功能等同的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收入性质进行分类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居民身份1 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1
1 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
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当前国际税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
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 1977 年颁布的《关于避开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 1979 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进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
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施工场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常常行使之,则此代理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