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几种常见的工程款清偿方式 工程款清偿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此为常态,不论如何约定,承包人取得其应得款项方为结束
现金支付是最受“欢迎”的清偿方式,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方式
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工程款也不少见
债转股通常是指承包人将其债权作为投资与发包方组建公司,联合经营,损益共担,此种方式存在缺陷:由谁控股、由谁经营、由谁管理等问题显然成为各方争吵的焦点,同时,组建公司需要国家机关严格审批也是一大难题
分割发包人产权是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建筑物本身明晰产权之后依据工程款数额分给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产权
此方式缺陷在于资产评估、析产分配等方面的困难
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不失为一种良好选择,即,承包人通过租赁发包人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缓解发包人支付压力,缓和即将激化的矛盾,对承包人工程款有一个交代
工程款的优先权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酬劳、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张*胜律师认为,该部分费用显然应当具有优先权,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应当取得财产权益,垫付费用系本该由发包人承担而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垫付费实际上是承包人“额外”负担,因而,至少应当受到与工程款同等的保护;另外,这样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