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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宅基地遭遇拆迁或动迁利益要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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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宅基地遭遇拆迁或动迁利益要怎样分割 罗*生 1973 年与赵*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分别是罗*书和罗*阳,婚后罗*生和赵*芳共同建造了位于浦东新区某宅基地房屋一套,建筑面积 225 平方米,1991 年统一登记时,该宅基地立基人口登记了罗*生、赵*芳、罗*书和罗*阳四人。2000 年赵*芳因病去世,2024 年罗*生与陆*英再婚,2024 年罗*书结婚后户口迁出系争房屋另行审批宅基地,2024 年罗*阳与徐*莹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罗*桐,徐*莹和罗*桐的户口均在系争房屋内,2024 年该宅基地房屋动迁,动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被安置人口 5 人,分别是罗*生、陆*英、罗*阳、徐*莹和罗*桐。 动迁协议约定的动迁利益构成为房屋评估价格为 20 万元,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30 万元,价格补贴 8 万元,附属设施补偿 5 万元,搬迁补助和奖励费合计 10 万元,合计 73 万元。该户选购两套 120 平米房屋,房款合计 60 万元,补差 13 万元由罗*生领取。 因罗*生将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儿子罗*阳和孙子罗*桐名下而与陆*英发生不睦,陆*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套房屋动迁的相关利益。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陆*英作为系争宅基地房屋的被安置人口享有依法获得动迁利益的权利,现根据动迁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决罗*生、罗*阳、徐*莹和罗*桐向陆*英支付房屋分割款 30 万元整。 律师评析 一、动迁利益分割的原则 分割原则一、房屋补偿款归立基人口所有。 所谓立基人口就是建房审批报告中列明的申请建造宅基地房屋的人员。一般说来上海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在 1990 年至 1993 年之间进行过统一的登记确认,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在本次颁证过程中对于宅基地房屋权利进行过重新的确认和统计,这是确认房屋权利归属的重要凭证,直接决定了房屋权利的归属,也是房屋补偿款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 这其中作为家庭成员可能出资出力情况不尽相同,父母出资出力较多,而子女多数还未成年,此种情况下不当然否认子女对于房屋的权利,父母的出资和出力可以认定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当然作为出资出力多的父母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具体到本案中,系争宅基地房屋立基人口共计四人分别是罗*生、赵*芳、罗*书和罗*阳。那么房屋评估价 20 万元和附属设施 5 万元补偿应该由上述四人共同享受,去除一些特别情况,我们可以笼统的认为每人拥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即每人约 6.3 万元。赵*芳不能应为去世而丧失份额,无非是该部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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