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27117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27117 号 原告上海 xx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 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上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x,上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尹 xx,男,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 被告邱 xx,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王 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常 xx(系王 xx 的亲戚),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金园一路。 委托代理人张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 xx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尹 xx、邱 xx、王 xx 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 xx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张 x,被告王 xx 的委托代理人常 xx、张 xx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 xx、邱 xx 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 xx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称,2024 年 5 月 10 日,原告单位职工黄xx 驾驶原告所有的车辆与被告尹 xx 驾驶的摩托车及案外人朱 xx 三方在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 175 弄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朱 xx 受伤。为此事,朱 xx 作为原告起诉黄 xx、上海 xx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尹 xx、王 xx、邱 xx,2024 年 2 月 27 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闵民一(民)初字第 1872 号民事判决,判令上海xx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尹 xx 共同赔偿朱 xx 共计人民币 255,654.88 元,邱 xx(系尹 xx 驾驶摩托车的实际车主)对尹 xx 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上海 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尹 xx、邱 xx 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 5,800 元、公告费 300 元。2024 年 9 月 2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 2292 号民事判决,判令王 xx(系尹 xx 驾驶摩托车的登记车主)对邱 xx 所负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4 年 11 月 18 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出(2024)闵执字第 9386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上海 xx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尹 xx、王 xx、邱 xx 履行判决规定义务,支付 261,754.88 元、执行费 3,826.32 元。2024 年 5 月 10 日,原告履行判决,将上述款项汇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代管款账户。因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