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解除判决民事判决书(2024)萧民一初字第 2362 号原告杭州潇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略)。法定代表人李建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贤根,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楼铭元,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略)。法定代表人俞鉴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吾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瞿国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潇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依法转普通程序,于同年 11 月 9 日、2024 年 8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楼铭元、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吾忠、瞿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潇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 2024 年 2 月26 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 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 8 幢车间和 2 幢综合楼,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根据合同约定,第一期工程为 4 幢车间和 2 幢综合楼,工期自 2024 年 3月 25 日至同年 8 月 25 日,第二期工程的工期另定;价款为综合楼每幢 50 万元,车间每幢 56 万元,结算方式为按承包造价包干;质量要求为优良,被告承诺,若达不到优良工程,愿罚款10 万元;同时还约定,被告应当保质按期完成承建的工程,如一方违约,必须支付另一方总工程造价 5%的违约金;工程竣工后,由被告每年回访一次,若工程有质量问题,由被告负全部责任;双方还就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工程被告于 2024年 7 月 31 日全部完工,并交付验收。经杭州天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会同原、被告代表对 8 幢车间和 2 幢综合楼进行检验评估,由于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结果工程只被评为合格。为此原告曾数次函告被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不予理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支付因达不到优良工程的罚金 10 万元;2、支付 3 幢车间屋面漏水翻修工程费 90294 元(庭审中变更为 95040 元)及卷帘门返工损失 281000 元;3、支付违约金 224000 元(庭审中增加为 274000 元);4、支付车间卷帘门检测费 1400 元及屋面鉴定费 15936 元;5、支付车间及综合楼水电维修费 6000 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车间及综合楼水电维修费 6000 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