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协议书拆迁安置房协议书 1 转让方:
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乙双方就位于 市 苑 栋 单元 号 名下拆迁安置小产权房屋(权利人卢本芬的法定继承人或口头授权代理人为 )事宜订条约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对转让房屋的声明 1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位于 市 苑 栋 单元 号(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的性质为私人小产权房屋(该房屋系西昌市城中村(现名建昌苑)拆迁安置房,现尚未取得初始登记物权,不具备过户条件)
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
该房屋的结构剪力,建筑面积约为 60 平方米
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保证转让房屋原权利人为卢本芬,并且保证原权利人卢本芬的法定继承人或口头授权代理人就是本协议列明的甲方,现原权利人卢本芬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同意将位于 市 苑 栋 单元 号拆迁安置小产权房屋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对转让权的声明 1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没有与其他人签订房屋转让、赠与等协议,也没有在该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等处分行为,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
本协议签订之前由该房屋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但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按乙方已付房屋价款的 25%作为定金双倍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小产权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转让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声明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一条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拆迁安置小产权房屋事宜并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