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主体错误如何变更 一、拆迁补偿协议主体错误如何变更 拆迁补偿协议主体错误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要和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当事人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不是变更拆迁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原则 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
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
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
鼓舞迁往市区边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区的原则
为了城市的长远进展,减轻城市中心地区基础设施、社会服务、住房等压力,对被拆迁户的安置应实行鼓舞从城市中心人口密集的地区迁往城市正在进展、人口较为稀疏的城市边缘地区,从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往较差的地段的原则
凡根据该鼓舞原则迁往市区边缘地段的,以及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往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迁户,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以示鼓舞
等价交换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一方面,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或用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