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仲裁法》第 59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 60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
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给予人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
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