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质押借款合同支票质押借款合同 1 编号: 支票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支票质押借款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与还款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和借款利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双方确认:依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5 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 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 15 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 15 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 借款利息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 质押标的 质押支票种类:转帐支票;支票数量: 张; 开户行: 银行 支行; 出票人全称: ; 出票人账号: ; 支票号码: ; 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五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