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
合同法第 48 条之无权代理、第 51 条之无权处分、第 84条之债务承担皆为对效力未定行为之规定,该法第 47 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也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补充
2、效力未定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是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4、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进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
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合同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