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2)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