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5 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规定) 下面是我整理的最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5 篇,供大家品鉴
最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1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 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