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 7 篇(有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 下面是我分享的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 7 篇,欢迎参阅。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 1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许多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自 20xx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以来,在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劳资双方关系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该法不可避开地会存在着一些疏漏;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规解释纷繁复杂,实务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见。本文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试用期条款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浅见,希望能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得以厘清与修正。 一、同一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能否分别约定试用期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新招用人员表现积极的特点,为节约成本,不断“试用”不断解雇,甚至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为此,《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4 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假设有公司甲设有分支机构 A、B、C。那么出现以下情况时,甲公司与其分公司 A、B、C 之间,以及分公司 A、B、C 互相之间,是算同一用人单位,还是不同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王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 A 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 A 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母公司甲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 A 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 B 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这涉及到对用人单位的理解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4 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此解释,以上情形都可以作为不同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这对于劳动者是明显不利的,也违反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等级,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从法律上讲,分公司是一个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