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