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 5 篇篇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部 61 号令《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1 号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已 2024 年 10 月 19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 00 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 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 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 科研、 经营、 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 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