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2024 试行) 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20XX 试行)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梅市建字〔20XX〕120 号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各有关...... 梅市建字〔20XX〕120 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 年 7 月 12 日 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提升住宅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全装修质量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装修的质量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全装修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并负责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全装修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实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工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