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书 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老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举办者的有关材料
3.资金、校产方面的有关材料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老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直接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要注意:(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进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不得具有下列情形,否则,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4.经过筹设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书向原批准筹设的教育行政机关提交;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11 条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关于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一般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各地的规定大同小异,比较一致的规定是:(1)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和师范类、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2)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 47,业学校,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