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法律规范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法律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 总则 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 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 B。 4 基本要求 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 24 或小于 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体质指数小于 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体质指数大于 24,腰围小于 85cm,腰臀比小于 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 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酒精滥用或依赖; 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 e)心境(情感性)障碍; 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精神发育迟缓; j)心理发育障碍; 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不应有自我损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5.4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5.5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5.6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5.7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5.8 不应有肌肉疾病。 5.9 不应有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及其病史。 5.10 脑电图不应有痫样放电、局灶性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异常。 6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7 呼吸系统 7.1 不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