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买卖合同(14 篇)水泥买卖合同 1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使用区域 第二条 交货时间及数量: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月均交货,如遇特别情况另行协商
买受人提货量特别时,应提前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尽可能满足买受人的需求;出卖人遇特别原因致使不能正常生产影响供货能力而不能完全按合同约定数量供货时,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双方协商对交货数量作相应调整
每天实际交提货数量,买受人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符合 GB/17520_《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标的物验收、检验标准、方式:按 GB/17520_国标规定,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 90 天
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应当自提货之日起 90 天内提出,买卖双方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如检验不合格,出卖人将赔偿买受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检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质量按 GB/17520_国家标准检验,以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
出卖人应在每批水泥出厂时向买受人出具 3 天强度报告,并及时补报 28 天强度报告
第五条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式:散装水泥以出卖人地磅计量实数为准
买受人有异议可共同利用第三方贸易磅进行磅差检验
损耗按浙江省散办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交货地点: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公司内提货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单价为暂定单价,如遇厂家价格上调,按双方同意的单价结算
2、双方每月办理一次结算,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截止日,结算凭据为双方确认的订货清单、现场收货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