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将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实施
现结合我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162号)规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从 2024 年1 月 1 日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为全部雇工参加工伤保险
雇工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及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其他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
四、受到事故损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 1年申报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损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损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八、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九、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和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