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厂承包合同汽修厂承包合同 1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后自愿签订《汽车修理厂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共同遵守执行
1、甲方将“成都市新都区军屯加油站机动车修理厂”租赁给乙方经营
2、租赁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期壹年
3、租赁费为 元
4、租赁费交纳方式: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将租赁费支付给甲方
5、企业法人代表在租赁期间变更为冯文祥,租赁期满后一个月之内,由乙方变更为原企业法人代表向全英,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负责企业经营活动
6、在租赁期所使用的设备,资产和人员由乙方自行解决
7、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将企业的各种证照移交乙方
并由乙负责年审和年审费用
8、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9、租赁期间的有关税费及各种规费,由乙方按规定向 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交纳,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0、企业租赁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11、租赁前该企业的一切债权和债务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承担
租赁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及涉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12、季检委托书由乙方到新都区交管所领取购买,甲方到乙方领取季检委托书只付给乙方工本费
13、租赁期间企业内的安全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
14、甲乙双方约定以下行为属违约: 任何一方未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本合同条款; 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 本合同所涉及的机具、设备在本合同签订前或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设定抵押、担保
1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16、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