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024 试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泸州市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经区政府九届 28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 年 3 月 12 日 泸州市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使用指导及资金审核和划转。 第三条 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现场勘查,并将小区维修项目、维修所需资金以及业主投票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物业所在地社区负责与街道、区住建、区消防大队或电梯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一起现场勘查,确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区消防或电梯特种设备监管等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小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出具整改意见书。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与物业公司共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形成相关会议决议,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等。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受益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也可以由小区所属社区作为主体履行相应主体职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第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的,应当及时续交。应分摊业主尚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追收。 第八条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