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案例分析 案例 昌平籍男子小王与越南籍女子阮某在越南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 3 周岁
小王是家中独子,父母居住在霍营某小区
小王于2024 年 7 月在越南意外死亡
小王婚后在上海某基金公司购买的 60万元基金,因其突然去世,对这笔基金未做任何分配处理
小王父母要求将基金取出或过户到他们二老名下,但因缺少遗产继承公证遭到基金公司拒绝
两位老人来到昌平区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经询问得知以上情况后,告知两位老人要明确下列问题: 一是明确小王的遗产范围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18 条的规定”
按此规定,小王婚前或婚后并未和妻子就财产进行约定,他所购买的 60 万元基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假如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按此规定,小王购买的 60万元基金,其中本金及其收益的一半是小王越南妻子的,另一半为小王遗产
二是明确小王遗产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小王的越南籍妻子、女儿和小王的父母
二位老人若想要全部继承儿子留下的 6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