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 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生产(工作)内容;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酬劳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违约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