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联合酒业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749 号 原告漳州市联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商业批发市场西区 3-37 号
法定代表人徐木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曲红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厦门市同安竹坝华侨酿酒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竹坝华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兰,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朝才,男,1969 年 10 月 15 日出生,汉族,厦门市财宝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雄伟,男,1986 年 4 月 1 日出生,汉族,厦门市财宝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原告漳州市联和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联和酒业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做出的商评字〔2024〕第 33807 号《关于第 3922147 号;竹壩 ZHUBA;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 33807 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24 年 2 月 2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厦门市同安竹坝华侨酿酒厂(简称竹坝华侨酿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联和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彬,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曲红阳,第三人竹坝华侨酿酒厂的委托代理人郑朝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 3922147 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竹坝华侨酿酒厂就原告联和酒业公司所拥有的第 3922147 号;竹壩 ZHUBA;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起的争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