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创新实施办法山东黄河河务局激励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励创新,提高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全体治黄职工
第二章 创新的内容 第三条 创新包括站在科学技术前沿,做前人没有做过的原始性创新;实行新理念、新方法改变现有工作模式和方法,获得比传统做法更加科学、效率更高的继承性创新;应用其它先进技术成果,推动本行业进展的应用性创新
第四条 创新涵盖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各个层面,内容包括治黄、改革与进展中的理论创新,技术创新,体制、管理创新和具体工作实践中群众性的小发明、小制造、小革新等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五条 创新是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每一个职工的义务
各级领导要鼓舞创新,支持创新,把创新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和发掘创新点,营造人人勇于创新的宽松氛围
第六条 省局设立 “年度创新奖”、“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和 “年度创新组织奖”
对获得“年度创新奖”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七条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奖”获得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获得省局“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奖励一级工资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 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加 7 分,一、二、三等“年度创新奖”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分别加 5 分、3 分和 2 分(5 年内有效)
第八条 获得 “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根据《山东黄河河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