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J 161987 2024 年版),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共 5类,综合归纳如下: 1、甲类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乙类 (1)闪点 28℃<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 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氧化性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7)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丙类 (1)闪点 60℃的液体。 (2)不属于甲、乙类的可燃固体。 4、丁类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4)储存的难燃烧物品。 5、戊类 (1)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2)储存的非燃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