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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少民终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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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少民终字第 7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乌中少民终字第 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天道智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225 号宏运商住大厦 12 楼 G2 室。 法定代表人:毕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延军,新疆公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男,1969 年 11 月 24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40 号东二区 6 号楼 5 单元 701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梅,女,1970 年 10 月 16 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 二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宏飞,新疆赛德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毕国平,男,1967 年 9 月 22 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天道智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 17 号 31 号楼 1 单元 102 室。 原审被告:程秋杰,女,1969 年 1 月 27 日出生,乌鲁木齐天道智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 17 号 31 号楼 1 单元 102 室。 二位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延军,新疆公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鲁木齐天道智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道智成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4)沙少民初字第32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道智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延军、被上诉人李宁、陈素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宏飞、原审被告毕国平、程秋杰的委托代理人朱延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天道智成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1 日由自然人被告毕国平申请登记成立。2024 年 5 月,原告李宁通过被告天道智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广告称;让问题孩子没问题;。原告遂于 5 月 14 日将其女儿李倩云(1993 年4 月 7 日出生)送往被告处。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原告缴纳了 16,000 元的教育训练费。协议约定:由相关专业人员严格以 1:8 的师生比例对孩子进行管理,通过潜能开发、素养教育等,对学员的思想思维、能力、观念、行为、知识、性格进行沟通引导矫治和培育,并确保参加培训学员的人身安全及健康。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严格根据协议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履行。在经过近一个半月的培训后,李倩云完成了一阶段的培训,原告李宁将孩子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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