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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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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不可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不可撤?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各种形式的赠与常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周围,国家立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利益进行衡量时,重点保护了赠与人。因此法律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赠与行为附带身份关系。比如,夫妻离婚协议中,双方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或他人,此类形式的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是不是也可以任意撤销呢? 我和原告也就是孩子父亲在三年前离婚,离婚时我们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把共有房屋赠与儿子。这份协议随着我们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发生法律效力,现在他又反悔,要求撤销协议中的赠与,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被告石某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说的一番话。 原来,石某与前夫孟某结婚 12 年,儿子孟小某已 10 岁。从 2024 年开始,两人开始闹矛盾。2024 年 8 月份,孟某提出离婚。起初,石某不同意,但孟某坚持要离,见没有挽回的余地,石某同意了。2024 年 11 月 20 日,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时,石某和孟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孟小某由石某抚养,并将夫妻共有财产坐落于市区的一套 80 余平米的楼房赠与儿子。该房屋登记在孟某名下,从二人离婚至今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今年 6 月,石某前夫孟某突然找到她,以自己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为由,要求撤销离婚时对儿子的赠与,并重新分割。石某不同意,孟某遂以房屋所有权未转移,赠与行为尚未发生效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儿子孟小某的赠与。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依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析理】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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