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2024)普民一(民)初字第 1166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普民一(民)初字第1166 号 原告冷某 被告吴某 原告冷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某诉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原告曾起诉离婚,为了孩子利益又撤诉。然而,原告和好愿望和行动遭被告拒绝,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要求离婚。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生性多疑、霸道又计较,是夫妻争吵的主因。被告因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家庭事务,原告为此产生不满。原告撤诉后,夫妻关系一度好转,后因经济问题再次发生矛盾。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于 2024 年 3 月自行相识,2024 年确立恋爱关系,2024 年 10 月 18 日登记结婚,2024 年 8 月 1 日生育一女吴某。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之后,由于被告整日忙于工作,疏于对原告的关怀和对女儿的照顾,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双方于 2024 年 3 月起同室分居,同年 5 月起经济各自独立。原告于 2024 年 6 月起诉离婚后撤诉,2024 年 12 月携女住回娘家, 2024 年2 月 1 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二、近一年来,原告月收入约为人民币 2200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月收入约为 11400 元,原、被告婚生之女吴某每月托费 1500 元、伙食费161 元。 三、上海市某路 2388 弄 9 号 602 室房屋内及被告处有原、被告财产:夏普冰箱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三明治炉一台、伊莱克斯灶具一套、能率热水器一台、伊贝尔亚克力按摩浴缸一只、日立好用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日立立式空调一台、日立挂壁式空调二台、夏新影碟机一台、松下电熨斗一只、华生电风扇一台、先锋暖风机一台、三洋彩电一台、冠捷 42 寸液晶电视机一台、奔腾电饭煲一只、荣事达电炖锅一只、上菱饮水机一台、迷你型组合音响一套、蓝牙耳机一副、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照相机一台、技嘉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原告处有婚后购买的奥林巴斯照相机一台、西门子电话一门、手机一部、女式白金戒一枚、金手镯一只与生肖项链一根以及其婚前所有的蝴蝶白金钻戒一枚。庭审中,双方确定各自处的手机、股市内股票及资金余额、各自名下存款(除投入被告名下浦发银行卡内资金)归各自所有。 四、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