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2024)普民一(民)初字第 1166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普民一(民)初字第1166 号 原告冷某 被告吴某 原告冷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某诉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
原告曾起诉离婚,为了孩子利益又撤诉
然而,原告和好愿望和行动遭被告拒绝,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生性多疑、霸道又计较,是夫妻争吵的主因
被告因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家庭事务,原告为此产生不满
原告撤诉后,夫妻关系一度好转,后因经济问题再次发生矛盾
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于 2024 年 3 月自行相识,2024 年确立恋爱关系,2024 年 10 月 18 日登记结婚,2024 年 8 月 1 日生育一女吴某
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
之后,由于被告整日忙于工作,疏于对原告的关怀和对女儿的照顾,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
双方于 2024 年 3 月起同室分居,同年 5 月起经济各自独立
原告于 2024 年 6 月起诉离婚后撤诉,2024 年 12 月携女住回娘家, 2024 年2 月 1 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二、近一年来,原告月收入约为人民币 2200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月收入约为 11400 元,原、被告婚生之女吴某每月托费 1500 元、伙食费161 元
三、上海市某路 2388 弄 9 号 602 室房屋内及被告处有原、被告财产:夏普冰箱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三明治炉一台、伊莱克斯灶具一套、能率热水器一台、伊贝尔亚克力按摩浴缸一只、日立好用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日立立式空调一台、日立挂壁式空调二台、夏新影碟机一台、松下电熨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