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股权激励 十多年前的时候大家还没有太多股权激励的概念,大部分很通俗的做法是老板承诺给你多少股份,先在我名下,等上市再给你,基本上都是口头的。随着打工一族文化水平的提高,期权的概念越来越强,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进度还是落后实际进程。现在所有做的期权,《公司法》上连期权两个字都没有,所有只能依靠《合同法》,在不违反《合同法》的情况下来搭建期权的概念。 股权激励是激励优秀员工努力工作的一种手段,从而使公司员工的目标与企业的长期进展目标一致,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进而使企业持续进展和价值最大化成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共同目标。一般情况下投资人会要求创业者在融资后设置期权池。 期权又分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叫代持。说的好听一点叫做虚拟股份,这种情况非常多,代持虚拟股份的好处在于作为创始人的主动性特别强,不存在把你们的股份收回来的问题,也没有税务麻烦。 第二种模式叫员工持股平台。很早的时候员工持股平台都是用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好处是可以实打实的把股权给到被授予人,但是它的不好在于一旦给了你再往回抓抓不回来。这些人拿公司的股权是间接的,也就是说,将来退出的时候不能说我想卖就卖了,必须通过持股平台来卖。 第三种方式叫做直接持股。这种模式一般很少,因为非常危险,一旦让某一个人持有公司层面上的股权,很难把他清退。公司做的所有股改、融资,他都必须签字。什么情况下用?公司马上上市,而且上市确定性基本上是 100%,也不存在他怎么样的问题了。 期权通常用的是持股平台和代持这两种模式。 还有就是期权比例的问题,一般应该小于 5%,当 A 轮融资以后,到 B 轮融资在划出 5%,稀释 A 轮的投资人,到 C 轮的时候再划出 5%,稀释 B 轮的投资人。一般我们做员工期权的时候一般最多 3 次到 4 次,最终的结局差不多应在 15%左右。 二、怎样防止恶性收购 这个跟现在很多公司碰到的问题有关系,现在看到的恶性收购基本上是两种,一种是境外上市公司碰到的恶性收购,一种是境内的上市公司、甚至是非上市公司碰到的恶性收购,法律不一样,所以防止的手段也不一样。相对来说国内的法制还不是很健全,但是有很多的办法,比如说国内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可以达到合伙人制度的情况。说到底,防止恶性收购应在我们融资早期的时候奠定好基础,因为一旦有投资人进来之后,你在想去改变股份的格局,比如说设计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