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可否转移财产 立案后可否转移财产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立案前转移财产的界定依据 1、司法解释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 188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2、民诉法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
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即: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